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富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一棣
被 告 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讚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