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0
號
原 告 魏新湧
魏新發
魏新浩
被 告 冠全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5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