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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0 號 原   告 魏新湧       魏新發       魏新浩 被   告 冠全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5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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