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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設定抵押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稹懋投資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峰 原   告 范紀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姚美雲間請求設定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68 ,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9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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