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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來環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 下同) 2,65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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