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賢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集來環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 下同) 2,65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