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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理酬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鴻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美莉 被   告 廣州明毅電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高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代理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3,522 元 (計算式:美金149,500 ×民國103 年6 月30日起訴日匯率30.0 57=4,493,52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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