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賢
被 告 中德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德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65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