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被   告 中德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德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65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