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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怡心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被 告返還之12紙本票之金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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