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垂堂
被 告 翁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7,031,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95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