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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垂堂 被   告 翁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7,031,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95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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