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聯合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有福
原 告 興福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翁美顏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聯合資源有限公司之
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603,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6,539元。又原告興福企業社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