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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聯合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福 原   告 興福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翁美顏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聯合資源有限公司之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603,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6,539元。又原告興福企業社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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