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昊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美瑋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勞動部勞動發展署桃竹苗分署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 下同)1,900,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