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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飛士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硬國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   告 滿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3 項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第一項係本於解除契約後 請求被告返還機器設備之回復原狀請求,其訴之聲明第2 項、第 3 項部分則係本於解除契約、標的物返還後,機器設備價值減損 及造成原告營業上損失,應屬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併算 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僅就訴之聲明第一項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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