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飛士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俞硬國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
律師
被 告 滿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3 項定有
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之
訴之聲明第一項係本於
解除契約後
請求被告返還機器設備之
回復原狀請求,其訴之聲明第2 項、第
3 項部分則係本於解除契約、
標的物返還後,機器設備價值減損
及造成原告營業上損失,應屬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併算
其價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僅就訴之聲明第一項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
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