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任振綱
原 告 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楷登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 原告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
同)6,520,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
(二) 原告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531,88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