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
律師
林炎平律師
被 告 翁財記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敏
被 告 王志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09,400元【即桃
園縣○○鄉○○○段○○○○○○○號土地價值28,109,400元(計算式
:4,259 ×6,600 =28,109,400),加計其上同段1042-1建號建
物價值38,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648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