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活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瑞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陳冠州律師
被 告 自然規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貴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18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二、禁止被告使用附表所示之條碼。三、被告
應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頭版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
歉啟事。」,核其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均屬財產權訴訟,且
所請求之經濟上利益並
非相同,各自獨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併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查聲明第一項損
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 萬元,第二項關於排除、防止
侵害
請求權部分,因該訴訟標的價額難以核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 萬元定之,是聲明第1 、2 項訴訟標的價
額合計為34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另聲明第3 項
請求於新聞媒體刊登道歉啟事等,
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00 元,是
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5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