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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活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瑞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陳冠州律師 被   告 自然規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貴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18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二、禁止被告使用附表所示之條碼。三、被告 應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頭版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 歉啟事。」,核其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均屬財產權訴訟,且 所請求之經濟上利益並非相同,各自獨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聲明第一項損 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 萬元,第二項關於排除、防止 侵害請求權部分,因該訴訟標的價額難以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 萬元定之,是聲明第1 、2 項訴訟標的價 額合計為34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另聲明第3 項 請求於新聞媒體刊登道歉啟事等,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5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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