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周坤地
被 告 榮興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木淑娟
被 告 林佩瑩
被 告 林榮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