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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陳選章 原   告 陳書浩 被   告 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以系爭12筆土地所設定抵押權之 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據,並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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