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陳選章
原 告 陳書浩
被 告 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若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以
系爭12筆土地所設定抵押權之
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據,並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