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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嵩達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郅怡 被   告 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9,328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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