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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新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念莒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 48,24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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