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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台灣三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連 被   告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865,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3,2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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