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台灣三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連
被 告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865,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3,2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