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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台灣超技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娥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3,080,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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