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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8號 原   告 江智文即瑞鋒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被   告 助友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淙 訴訟代理人 呂怡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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