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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印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0號 原   告 永冠生醫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繡霙 被   告 莊椏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莊椏情間請求交付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然查本件原告永冠生醫有 限公司及謝繡霙係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個人印章及原告永冠生 醫有限公司及籌備處之存摺及提款卡,顯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則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以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7,335 元,扣除 原告前繳3,0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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