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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印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椏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永冠生醫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繡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交付印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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