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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1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129號 原   告 陳曾玉妹       黃桂英       黃淦隆       劉文隆       劉炫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被   告 黃文梃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       張鈐洋律師 參 加 人 五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海 訴訟代理人 呂怡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曾玉妹新臺幣捌拾參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桂英、黃淦隆、劉文隆、劉炫隆新臺幣壹拾陸 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陳曾玉妹負擔百分之五、原告黃桂英、黃淦隆、 劉文隆、劉炫隆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陳曾玉妹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參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參萬壹仟 伍佰貳拾元為原告陳曾玉妹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黃桂英、黃淦隆、劉文隆、劉炫隆以新臺幣 伍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 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黃桂英、黃淦隆、劉文 隆、劉炫隆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 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前項書狀,並應 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第66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渠等所有桃園市○○區○○街○○號、78號房屋因 被告興建房屋工程而發生龜裂、門框變形、下陷等情形,且 被告與受告知人五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五城公司)間工程 契約書第22條約定倘其工程對第三人有所損害時,其責任在 五城公司者,由五城公司負責,乃認受告知人五城公司係因 被告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為由,聲請本院對五城公 司為訴訟告知,而本院訴訟告知函業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 送達予受告知人五城公司(見本院卷㈠第244 、272 頁),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陳曾玉妹係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建 物門牌為桃園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76號房屋 )所有權人;原告黃桂英、黃淦隆、劉文隆、劉炫隆則係坐 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建物門牌為桃園市○ ○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78號房屋,與76號房屋合稱 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則係坐落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建物門牌為桃園市○○區○○街○○號房屋所有 權人。被告前於100 年6 月間將其所有上開舊有房屋拆除重 建,興建地上五層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新建工程),惟未為 鄰房現況安全鑑定即行施作,且於完工取得使用執照並登記 後,竟又違法施作二次工程(下稱系爭二次工程,與系爭新 建工程合稱系爭工程),擅自變更建築結構,於屋內設置電 梯、封閉一至五樓天井、改變主體結構與承載重量將建物改 建為套房。嗣原告旋發現系爭76號、78號房屋發生多處龜裂 、門框歪斜變形、地坪磁磚龜裂、下陷、牆面不規則裂紋、 白華、門無法正常開啟等現象,後經原告委託桃園縣結構工 程技師公會鑑定即研判上開損壞情形均係系爭新建工程、系 爭二次工程施工所致。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第216 條、第195 條 及第794 條規定請求如下損害賠償: ⒈原告陳曾玉妹部分: ⑴損壞修復費用:系爭76號房屋因系爭工程受有損害,依鑑 定報告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76萬1,446 元。 ⑵墊付鑑定費用:因被告遲未與原告達成協議,原告陳曾玉 妹乃向桃園縣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委託鑑定,並先行墊付初 勘費用12萬100 元,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58號判 決見解,該鑑定費用係原告為證明損害發生必要之費用, 亦為所受損害之一部分,原告陳曾玉妹自得請求被告賠償 。 ⑶非財產上損害:原告陳曾玉妹居住於系爭76號房屋,因屋 毀損日夜擔憂且受有居住使用之不便利,更多次奔波協調 參與會議,影響日常生活甚大,爰請求非財產上損害10萬 元。 ⑷綜上,原告陳曾玉妹共請求98萬1,546 元賠償。 ⒉原告黃桂英、黃淦隆、劉文隆、劉炫隆部分: ⑴損壞修復費用:系爭78號房屋因系爭工程受有損害,依鑑 定報告之修復費用為16萬7,297 元。 ⑵非財產上損害:原告黃桂英、黃淦隆、劉文隆、劉炫隆仍 居住於系爭78號房屋,日夜擔憂且受有居住使用之不便利 ,亦多次奔波協調參與會議,影響日常生活甚大,爰請求 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 ⑶綜上,原告黃桂英、黃淦隆、劉文隆、劉炫隆共請求26萬 7,297 元賠償。 ㈡被告雖辯稱原告應先證明系爭房屋於其施工前並無上述損壞 情形云云。惟民法第794 條為推定過失責任,況原告業已提 出鑑定報告足以證明被告之過失責任,被告所辯乃係就民法 第794 條及舉證責任之誤解。又被告辯稱原告進行上開鑑定 時並未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系爭鑑定報告書難謂公正客觀 云云,然鑑定機關係本其專業而就房屋客觀情形及相關資料 觀察、紀錄及判斷,要與兩造當事人是否在場無涉;抑且, 被告及參加人均同意將上開鑑定報告作為本件裁判參酌依據 ,渠自無由再執此為爭執。至被告另辯以系爭房屋有違法增 建或老舊情形,就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云云,然此並未據被 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即難採信。被告再辯稱修繕金額過 高,且未扣除折舊部分云云,惟參諸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 ㈠字第467 號判決見解可知,被告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房屋 於施工前之耗損狀況,則其主張鑑定報告計算之損害賠償金 額應扣除折舊費用或施工前狀況云云,實無所據。 ㈢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曾玉妹98萬1,546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桂英、黃淦隆、劉文隆、劉炫隆26萬7,29 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前於100 年4 月購買桃園市○○區○○段000 0000 地 號土地及坐落其上門牌號碼門牌為桃園市○○區○○街○○○ ○○號建物,復因上開建物老舊不堪難以居住,被告乃將之拆 除,並於100 年4 、5 月間委託黃盈通建築師設計規劃五層 樓房屋,於100 年7 月間委託五城公司興建,嗣於101 年6 月21日完工,並於101 年10月8 日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原告指稱被告之施工造成系爭房屋損壞云云,惟原告應 先舉證證明系爭房屋於被告施工前並無其所主張之瑕疵存在 。又被告新建工程並未開挖地下室,且亦未使用原有之共同 壁,理應不可能損壞系爭房屋結構。原告雖另指稱系爭房屋 龜裂等狀況係因被告施作二次工程,變更建築結構、於屋內 設置電梯、封閉天井所致云云,惟被告二次施工僅係將天井 封閉,並未為其他變更建築結構致影響系爭房屋之行為,復 合法申請設置電梯,故原告應有誤解。況且,系爭房屋屋齡 老舊,而3 、4 樓部分均係違法搭蓋,則其興建之初通常未 經建築師計算承重、結構安全及主管機關核可,自會影響房 屋結構,故縱令承攬被告工程之五城公司於施工時有所過失 ,則原告就系爭房屋造成龜裂等情形,亦有過失,被告爰主 張過失相抵。至原告提出之鑑定報告因未通知被告到場,亦 未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僅憑原告單方面提供之資料認定 ,復無系爭房屋未施工前之鑑定狀況可供比對,難謂公正客 觀,自難憑採。 ㈡另就原告所主張之各項請求部分: ⒈修復費用:原告提出之鑑定報告難謂公正客觀,已如前述, 復未說明究係依何種材質估計修復費用,且未將房屋折舊納 入計算,故認原告所請求之修復費用顯屬過高。又依鑑定報 告所附照片可知,系爭房屋應係65年同時興建之加強磚造建 物,則依加強磚造房屋折舊率1.2%計算,系爭房屋僅餘殘值 54.6% ,是縱暫不論系爭房屋違章建築部分之結構影響,原 告陳曾玉妹至多僅能向被告請求41萬5,750 元、原告黃桂英 、黃淦隆、劉文隆、劉炫隆至多僅能向被告請求9 萬1,344 元。退萬步言,縱認系爭76號房屋係72年興建,亦僅餘殘值 62.8% ,原告陳曾玉妹至多僅能向被告請求47萬8,188 元。 ⒉鑑定費用:該鑑定報告係原告單方面申請支出,且難謂公正 客觀,已如前述,該費用自不得向被告請求。 ⒊非財產上損害:本件施工並未侵害原告任何人格法益,原告 自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㈢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 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參加人則以:系爭新建工程於100 年8 月10日經核准後 ,參加人均依法按圖施工,而鄰房現況鑑定並非強制規定, 縣府人員於工程興建期間均有派員勘查,確認安全無虞及無 損害後始核發使用執照,且參加人未使用與系爭76號房屋相 連之共同壁,而係重新搭建牆壁,復以垂直挖溝方式打地基 ,故僅於遇到建築樑柱處始有將共同壁突出地方削除,惟削 除部分係因鄰房基礎過界而造成施工困擾,且此部分隨後亦 將其填滿,並再往下做出較深地基,應會使系爭76號房屋結 構更加穩固。又原告陳曾玉妹曾於五城公司施工時反映系爭 76號房屋一樓大門無法順利開啟,經五城公司覓工查看,乃 係因其大門兩側門扇久未使用、風沙沉積阻塞所致,已即清 理完成,而原告陳曾玉妹復無異議。至於鑑定報告雖記載上 開損壞情形係施工所致,然鑑定人對系爭房屋於被告施工前 之狀況並不知悉,故該鑑定報告並非可採。至於系爭二次工 程僅係封閉天井,不可能因此影響系爭房屋之結構等語。 五、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系爭705 、706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 人,而被告與參加人五城公司訂立龍潭住宅新建工程之工程 契約書,由五城公司承攬系爭705 、706 地號土地上之住宅 建造工程,原告陳曾玉妹係系爭76號房屋之所有權人、原告 黃桂英、黃淦隆、劉文隆、劉炫隆係系爭78號房屋(應有部 分各4 分之1 )之所有權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 第二類謄本2 紙、系爭工程之工程契約書影本1 份、土地及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1 份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5頁),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應堪採信。又 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於施工期間造成原告所有之系爭76號、78 號房屋受損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 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原告所有系爭76號、78號房屋於系爭 工程施工期間是否有受損?如有,其損害之發生與系爭工程 施工有無相當因果關係?㈡原告請求之各項損害是否有理由 ?如有,其得請求之金額若干?㈢被告主張原告建物老舊、 76號2 至4 樓及78號3 、4 樓為違建,其所致損害與有過失 ,有無理由?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原告所有系爭76號、78號房屋於系爭工程於施工期間是否有 受損?如有,其損害之發生與系爭工程施工有無相當因果關 係? ⒈原告主張其等所有之系爭房屋,因被告施作系爭工程受有損 害,被告則抗辯應由原告先就系爭房屋於被告施工前並無其 主張之損害存在負舉證責任云云。查,原告於發生鄰損之後 分別於102 年4 月21日、5 月21日向桃園縣長信箱陳情,復 向桃園縣龍潭鄉(現改制為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調解多次無結果,有縣長信箱資料1 份、調解不成立證明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6至28頁),又因被告要求原告應提 出鑑定報告,原告即透過調解委員會尋找,並於102 年5 月 15日委託桃園縣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技師作鑑定,經102 年8 月3 日與原告代表會勘及測量,並於103 年1 月15日提出鑑 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而被告及參加訴訟人均表 示不需再送鑑定,並同意以系爭鑑定報告為裁判之依據,有 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337 頁)。是依 據上開桃園縣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系爭房屋毀損情形、原 因及回復原狀費用,其鑑定結果與結論:「⒈綜合相關現況 調查結果如下:⑴百福街76號因鄰近工地故損壞為梁柱牆面 多處不規則裂紋、地坪多處裂紋、門開啟不順等損壞。⑵百 福街78號損壞為一樓牆柱界面不規則裂紋、牆面與地坪多處 不規則裂紋、門開啟不順等損壞。⑶依據測量結果,牆柱角 傾斜值T6為1/193 ,T7為1/21 67 ,研判為施工誤差所致。 ⑷百福街76號建物基腳遭鄰房新建工程基礎施工破壞導致原 有基腳偏心乙節,恐危及整體結構安全,建議參照附件八修 復建議圖說,委請結構專業廠商修復設計及補強。⒉因標的 物未施作施工前現況鑑定無法比對,由損壞狀況及現象研判 鄰房新建工程振動及破壞百福街76號基礎有關。」有系爭鑑 定報告書1 件附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31至228 頁)。 ⒉參以鑑定人黃昭琳亦於本院具結證稱:依照桃園縣政府規定 ,新建工程施工前要做鄰房的現況鑑定,但是施工單位沒有 照規定辦理,所以現況的損壞及現象無前後可做比對,所以 我根據損害的狀況及現象,研判是因為鄰房施工的震動與百 福街76號的基腳被破壞有關。上開基腳破壞可參考鑑定報告 書5-1 至5-5 頁照片,並參照8-1 頁平面圖。76號房屋與74 房屋原有共同璧,及共同基礎,鄰房施工時,一根柱子下方 的基礎為一個獨立的基腳有一半跑到鄰房地界線內,鄰房新 建地下室時開挖將基腳砍斷一半。我是依照照片及專業知識 來判斷。本來基腳的功能是支撐整棟建物之垂直力及水平地 震力,被截斷一半後,基腳就偏心了,面積也減少一半,承 載力不足,導致建築物慢慢下陷或地震時會傾斜。鑑定報告 書中結論所載,建物損壞情形造成之原因,與鄰房施工震動 還有基腳被切斷有關,因為這些損害不是百分之百都跟鄰房 施工有關,房屋老舊可能就會有龜裂的現象,因為施工單位 沒有施工前去做鄰房現況鑑定,所以到底是本來就有的還是 施工所造成的,無從比對,依據鑑定原則,就可以把所有原 因歸究於鄰房施工所造成的。系爭76號房屋整棟有17個柱子 ,靠近施工該側共有8 個柱子,其中有5 個柱子的基腳被切 斷;施工單位要先進行地下室開挖施工,才把基腳切斷,基 腳切斷後當然會造成承載力不足,鑑定書所載損壞原因是很 多原因造成的,包括基腳被切斷及施工時發生震動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㈠第334 頁背面至337 頁)。雖參加人辯稱系爭 工程並未開挖地下室,然亦自承地基深度有向下挖145 公分 ,且係向共同壁垂直方向如參加書狀附圖所示橘色部分(見 本院卷㈠第313 頁),若共同壁部分有突出,會把突出部分 削掉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16 頁背面、卷㈡第2 頁背面)。 核其所述與證人黃昭琳上開所證76號房屋靠近施工該側共有 8 個柱子,其中有5 個柱子的基腳被切斷等語相符,並有被 告舊有房屋拆除後,基礎開挖時切除系爭76號房屋原有基礎 所拍攝之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141 至145 頁),因 而判定本件屋損是因鄰房被告施工之震動與百福街76號基腳 被破壞有因果關係。 ⒊再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 定其有過失。同法第794 條亦規定,土地所有人開挖土地或 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 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上開規定均屬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 謂之保護他人之法律,故如有違反前開規定,行為人之過失 即由法律推定(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966號、72年度台上 字第38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所有房屋受損經結構 工程技師公會技師鑑定結果既認係因被告施工開挖將基腳截 斷一半,基腳偏心承載力不足,及施工震動,導致建物下陷 或傾斜有關,致原告所有建物受損,依上開規定,應推定被 告有過失,則被告自應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而被告僅以 原告房屋老舊、違建等語為辯,迄未舉證其無過失,即難謂 被告已就其無過失盡舉證責任。被告既未能就其無過失積極 舉證,從而自應對原告房屋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是以 ,被告既未於施工前進行鄰房現況調查,即貿然進行建造房 屋,並因施工不慎毀損鄰房,其過失行為至屬灼然,故原告 主張之上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請求之各項損害是否有理由?如有,其得請求之金額若 干? ⒈修復費用部分: ⑴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 項情形,債權人得 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21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已證明受 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查原告陳曾玉妹、黃桂英、黃淦隆、 劉文隆、劉炫隆所有之建物,經鑑定結果,雖有如鑑定報 告書第3 至5 頁所示認定損害狀況之各項損害,所需之修 復費用分別為76號房屋76萬1,446 元、78號房屋16萬7,29 7 元,有鑑定報告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35至37、40頁 );被告抗辯系爭房屋屋齡老舊,應予折舊云云,觀諸系 爭鑑定報告所列如附表1 、2 所示之損害修復評估費用明 細表所示之費用,除附表1 其中項次壹、直接工程費欄項 下項次14、15之「浴缸、洗臉盆及馬桶更新安裝復原」、 「大門落地鋁門窗更新安裝」外,均為清理修補結構之地 坪開挖、回填土方、澆置混擬土、補強地坪磁磚復原、地 坪牆面打除、重新粉光、補強修復、批土油漆、屋頂女兒 牆新舊界面間隙為改善滲漏潮濕增設不銹鋼泛水板、廢料 清理及復原等施工所需之必要費用,並非重新裝潢,核其 性質並無新品折舊之可能。而上開「浴缸、洗臉盆及馬桶 更新安裝復原」、「大門落地鋁門窗更新安裝」項目雖有 更新浴缸、洗臉盆、馬桶及鋁門窗,然其舊品何時買受與 屋齡是否老舊無關,且因此部分之修繕費用難以證明被告 應分擔之比例,故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之 規定,酌定被告應就此部分之修繕費用,以負擔二分之一 為適當,即附表1 (系爭76號房屋)項次壹、直接工程費 欄項下項次14、15修復費用應調整各為2 萬元、2 萬3,00 0 元(計算式:4 萬元÷2 =2 萬元、4 萬6,000 元÷2 =2 萬6,000 元】由被告負擔。經計算後,原告陳曾玉妹 與原告黃桂英、黃淦隆、劉文隆、劉炫隆得請求之修復費 用即分別為71萬1,420 元、16萬7,297 元(詳如附表1 、 2 調整後修復費用欄所示之金額)。 ⒉鑑定費用部分: 按當事人為伸張權利所必要支出之費用,如可認為係因他造 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即加害行為與損害賠償範圍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者,均非不得向他造請求賠償。此處所謂相當因果 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依 吾人智識經驗判斷,無此行為,必不發生此損害;有此行為 ,通常即足發生此種損害者,為有因果關係;有此行為,通 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 字第22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陳曾玉妹為釐清其 所有建物受損之原因及修復費用,委請桃園縣結構工程技師 公會進行鑑定,共支出鑑定費用12萬100 元等情,業據其提 出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2 張(見本院卷㈠第227 至228 頁 )為據,該鑑定雖係原告自行為之,惟經本院採為認定事實 依據之一部,堪認上開鑑定費用為原告為伸張權利,證明損 害發生原因及範圍所必要之費用,與被告之侵權行為有相當 因果關係,原告陳曾玉妹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鑑定費用,洵屬 有據。 ⒊非財產上損害部分: 原告陳曾玉妹與原告黃桂英、黃淦隆、劉文隆、劉炫隆均主 張居住於系爭76號、78號房屋,因屋受有毀損日夜擔憂且受 居住使用之不便利,及多次奔波協調參與會議,影響日常生 活,因而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 償云云。查,本件被告係損害原告所有系爭76號、78號房屋 並未侵害其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其他人格法益,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 被告應分別賠償渠等非財產上之損害每戶各10萬元乙節,於 法未合,不應准許。 ⒋依上所述,原告陳曾玉妹得請求被告賠償修復費用、鑑定費 用分別為71萬1,420 元、12萬100 元,合計83萬1,520 元; 原告黃桂英、黃淦隆、劉文隆、劉炫隆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 復費用為16萬7,297 元,其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㈢被告主張原告建物老舊、76號2 至4 樓及78號3 、4 樓為違 建,其所致損害與有過失,有無理由? 被告就系爭房屋屋齡老舊或屬違建之事實狀態,原告有何過 失致損害擴大,被告並未舉證證明,是被告抗辯前詞,尚難 採之。 六、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 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得請求被 告賠償之上開金額,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本件起訴狀繕本 則係於103 年6 月23日送達被告而生催告效力,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43 頁),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 遲延責任,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併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3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付之遲延利息。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陳曾玉妹83萬1,520 元、給付原告黃桂英、黃淦 隆、劉文隆、劉炫隆16萬7,297 元及均自103 年6 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前開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 為假執行,其中原告黃桂英、黃淦隆、劉文隆、劉炫隆勝訴 部分,因本院判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其等假 執行之聲請乃促請法院發動職權而已,故此部分聲請不另為 准駁之諭知外,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 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事證 ,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述 ,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 第5款、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附表一:百福街76號房屋損害修復評估費用明細表:(幣別新臺 幣) ┌──┬──────────────┬──┬──┬────┬────┬─────┐ │項次│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單價 │複價 │調整後修復│ │ │ │ │ │ │ │費用 │ ├──┼──────────────┼──┼──┼────┼────┼─────┤ │壹 │直接工程費 │ │ │ │ │ │ ├──┼──────────────┼──┼──┼────┼────┼─────┤ │一 │基礎補強修復工程 │ │ │ │ │ │ ├──┼──────────────┼──┼──┼────┼────┼─────┤ │1 │基礎補強原有地坪人工破碎及開│m3 │ 36│ 2000│ 72000│ 72000│ │ │挖運棄、原結構清理 │ │ │ │ │ │ ├──┼──────────────┼──┼──┼────┼────┼─────┤ │2 │原有大門鋁門窗及浴廁衛生設備│式 │ 1│ 5000│ 5000│ 5000│ │ │拆除運棄 │ │ │ │ │ │ ├──┼──────────────┼──┼──┼────┼────┼─────┤ │3 │基礎補強20㎝厚再生料回填夯實│m3 │ 12│ 650│ 7800│ 7800│ ├──┼──────────────┼──┼──┼────┼────┼─────┤ │4 │基礎補強回填土方 │m3 │ 18│ 1000│ 18000│ 18000│ ├──┼──────────────┼──┼──┼────┼────┼─────┤ │5 │#5鋼筋植筋工料 │支 │ 192│ 100│ 19200│ 19200│ ├──┼──────────────┼──┼──┼────┼────┼─────┤ │6 │普通模板組立及拆模 │㎡ │ 23│ 650│ 14950│ 14950│ ├──┼──────────────┼──┼──┼────┼────┼─────┤ │7 │140kgf/c㎡預拌混凝土及澆置 │m3 │ 5│ 2500│ 12500│ 12500│ ├──┼──────────────┼──┼──┼────┼────┼─────┤ │8 │210kgf/c㎡預拌混凝土及澆置 │m3 │ 12│ 3500│ 42000│ 42000│ ├──┼──────────────┼──┼──┼────┼────┼─────┤ │9 │鋼筋及加工、綁紮 │T │ 2│ 30000│ 60000│ 60000│ ├──┼──────────────┼──┼──┼────┼────┼─────┤ │10 │基礎補強範圍地坪 1:3 水泥粉│㎡ │ 11│ 450│ 4950│ 4950│ │ │光復原 │ │ │ │ │ │ ├──┼──────────────┼──┼──┼────┼────┼─────┤ │11 │基礎補強範圍地坪鋪 30*30 磨 │㎡ │ 19│ 1500│ 28500│ 28500│ │ │石子地磚復原 │ │ │ │ │ │ ├──┼──────────────┼──┼──┼────┼────┼─────┤ │12 │基礎補強範圍地坪貼地磚復原 │㎡ │ 4│ 1200│ 4800│ 4800│ ├──┼──────────────┼──┼──┼────┼────┼─────┤ │13 │基礎補強範圍浴廁地坪貼地磚復│㎡ │ 4│ 1200│ 4800│ 4800│ │ │原 │ │ │ │ │ │ ├──┼──────────────┼──┼──┼────┼────┼─────┤ │14 │浴缸、洗臉盆及馬桶更新安裝復│式 │ 1│ 40000│ 40000│ 20000│ │ │原 (含汙水、給排水、電氣等管│ │ │ │ │ │ │ │線配置安裝) │ │ │ │ │ │ ├──┼──────────────┼──┼──┼────┼────┼─────┤ │15 │大門落地鋁門窗更新安裝 │樘 │ 1│ 46000│ 46000│ 23000│ ├──┼──────────────┼──┼──┼────┼────┼─────┤ │ │一項 (基礎補強修復工程 )合計│ │ │ │ 380500│ 337500│ ├──┼──────────────┼──┼──┼────┼────┼─────┤ │ │ │ │ │ │ │ │ ├──┼──────────────┼──┼──┼────┼────┼─────┤ │二 │損害修復工程 │ │ │ │ │ │ ├──┼──────────────┼──┼──┼────┼────┼─────┤ │1 │一樓損害修復 │ │ │ │ │ │ ├──┼──────────────┼──┼──┼────┼────┼─────┤ │1-1 │地坪及牆面粉刷打除重新粉光處│㎡ │ 13│ 650│ 8450│ 8450│ │ │理 │ │ │ │ │ │ ├──┼──────────────┼──┼──┼────┼────┼─────┤ │1-2 │地坪30*30磨石子地磚打除更新 │㎡ │ 1│ 1500│ 1500│ 1500│ ├──┼──────────────┼──┼──┼────┼────┼─────┤ │1-3 │牆面及地坪磁磚打除更新 │㎡ │ 13│ 1200│ 15600│ 15600│ ├──┼──────────────┼──┼──┼────┼────┼─────┤ │1-4 │牆面批土油漆處理 │㎡ │ 204│ 200│ 40800│ 40800│ ├──┼──────────────┼──┼──┼────┼────┼─────┤ │1-5 │白華範圍粉刷打除防霉處理重新│㎡ │ 1│ 1000│ 1000│ 1000│ │ │粉刷 │ │ │ │ │ │ ├──┼──────────────┼──┼──┼────┼────┼─────┤ │1-6 │遮雨棚界面矽利康填縫處理 │㎡ │ 5│ 120│ 600│ 600│ ├──┼──────────────┼──┼──┼────┼────┼─────┤ │1-7 │不銹鋼門扇及鉸鍊調整、鐵窗固│工 │ 1│ 3000│ 3000│ 3000│ │ │定調整 │ │ │ │ │ │ ├──┼──────────────┼──┼──┼────┼────┼─────┤ │1-8 │木門開啟不順門扇調整 │樘 │ 1│ 3000│ 3000│ 3000│ ├──┼──────────────┼──┼──┼────┼────┼─────┤ │2 │二樓損害修復 │ │ │ │ │ │ ├──┼──────────────┼──┼──┼────┼────┼─────┤ │2-1 │牆面粉刷打除重新粉光處理 │㎡ │ 2│ 650│ 1300│ 1300│ ├──┼──────────────┼──┼──┼────┼────┼─────┤ │2-2 │牆面及地坪磁磚打除更新 │㎡ │ 7│ 1200│ 8400│ 8400│ ├──┼──────────────┼──┼──┼────┼────┼─────┤ │2-3 │牆面及平頂批土油漆處理 │㎡ │ 57│ 200│ 11400│ 11400│ ├──┼──────────────┼──┼──┼────┼────┼─────┤ │2-4 │裂縫滲漏PU發泡劑高壓灌注 │m │ 2│ 2500│ 5000│ 5000│ ├──┼──────────────┼──┼──┼────┼────┼─────┤ │3 │三樓損害修復 │ │ │ │ │ │ ├──┼──────────────┼──┼──┼────┼────┼─────┤ │3-1 │牆面粉刷打除重新粉光處理 │㎡ │ 2│ 650│ 1300│ 1300 │ ├──┼──────────────┼──┼──┼────┼────┼─────┤ │3-2 │牆面及地坪磁磚打除更新 │㎡ │ 9│ 1200│ 10800│ 10800 │ ├──┼──────────────┼──┼──┼────┼────┼─────┤ │3-3 │牆面批土油漆處理 │㎡ │ 220│ 200│ 44000│ 44000 │ ├──┼──────────────┼──┼──┼────┼────┼─────┤ │3-4 │木門開啟不順門扇調整 │樘 │ 1│ 3000│ 3000│ 3000 │ ├──┼──────────────┼──┼──┼────┼────┼─────┤ │4 │四樓損害修復 │ │ │ │ │ │ ├──┼──────────────┼──┼──┼────┼────┼─────┤ │4-1 │牆面及地坪粉刷打除重新粉光處│㎡ │ 43│ 650│ 27950│ 27950│ │ │理 │ │ │ │ │ │ ├──┼──────────────┼──┼──┼────┼────┼─────┤ │4-2 │牆面及地坪磁磚打除更新 │㎡ │ 10│ 1200│ 12000│ 12000│ ├──┼──────────────┼──┼──┼────┼────┼─────┤ │4-3 │牆面批土油漆處理 │㎡ │ 123│ 200│ 24600│ 24600│ ├──┼──────────────┼──┼──┼────┼────┼─────┤ │4-4 │木門開啟不順門扇調整 │樘 │ 1│ 3000│ 3000│ 3000│ ├──┼──────────────┼──┼──┼────┼────┼─────┤ │4-5 │白華範圍粉刷打除防霉處理重新│㎡ │ 6│ 800│ 4800│ 4800│ │ │粉刷 │ │ │ │ │ │ ├──┼──────────────┼──┼──┼────┼────┼─────┤ │4-6 │裂縫滲漏PU發泡劑高壓灌注 │m │ 2│ 2500│ 5000│ 5000│ ├──┼──────────────┼──┼──┼────┼────┼─────┤ │5 │屋頂女兒牆新舊建物界面間隙增│m │ 15│ 2500│ 37500│ 37500│ │ │設不鏽鋼泛水板(臨接74號牆面│ │ │ │ │ │ │ │滲漏潮濕改善) │ │ │ │ │ │ ├──┼──────────────┼──┼──┼────┼────┼─────┤ │ │二項(損害修復工程)合計 │ │ │ │ 274000│ 274000│ ├──┼──────────────┼──┼──┼────┼────┼─────┤ │ │ │ │ │ │ │ │ ├──┼──────────────┼──┼──┼────┼────┼─────┤ │ │壹、直接工程費(一項 + 二項 │ │ │ │ 654500│ 611500│ │ │ )合計 │ │ │ │ │ │ ├──┼──────────────┼──┼──┼────┼────┼─────┤ │ │ │ │ │ │ │ │ ├──┼──────────────┼──┼──┼────┼────┼─────┤ │貳 │間接工程費 │ │ │ │ │ │ ├──┼──────────────┼──┼──┼────┼────┼─────┤ │1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約0.5%)│式 │ 1│ 3273│ 3273│ 3058│ ├──┼──────────────┼──┼──┼────┼────┼─────┤ │2 │工程營造綜合保險費(約0.3%)│式 │ 1│ 1964│ 1964│ 1835│ ├──┼──────────────┼──┼──┼────┼────┼─────┤ │3 │營造工程管理及利潤(約10%) │式 │ 1│ 65450│ 65450│ 61150│ ├──┼──────────────┼──┼──┼────┼────┼─────┤ │ │ 小計 │ │ │ │ 70687│ 66043│ ├──┼──────────────┼──┼──┼────┼────┼─────┤ │4 │稅捐(5%) │式 │ 1│ 36259│ 36259│ 33877│ ├──┼──────────────┼──┼──┼────┼────┼─────┤ │ │ │ │ │ │ │ │ ├──┼──────────────┼──┼──┼────┼────┼─────┤ │ │ 貳、間接工程費合計 │ │ │ │ 106946│ 99920│ ├──┼──────────────┼──┼──┼────┼────┼─────┤ │ │ │ │ │ │ │ │ ├──┼──────────────┼──┼──┼────┼────┼─────┤ │ │發包工程費(壹項 + 貳項)合 │ │ │ │ 761446│ 711420│ │ │計 │ │ │ │ │ │ ├──┼──────────────┼──┼──┼────┼────┼─────┤ │ │ │ │ │ │ │ │ ├──┼──────────────┼──┼──┼────┼────┼─────┤ │ │ 總工程費 │ │ │ │ 761446│ 711420│ ├──┼──────────────┼──┴──┴────┴────┴─────┤ │ │ 總計 │ 柒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元整 │ └──┴──────────────┴─────────────────────┘ 附表二:百福街78號房屋損害修復評估費用明細表:(幣別新臺 幣) ┌──┬──────────────┬──┬──┬────┬────┬─────┐ │項次│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單價 │複價 │調整後修復│ │ │ │ │ │ │ │費用 │ ├──┼──────────────┼──┼──┼────┼────┼─────┤ │壹 │直接工程費 │ │ │ │ │ │ ├──┼──────────────┼──┼──┼────┼────┼─────┤ │一 │損害修復工程 │ │ │ │ │ │ ├──┼──────────────┼──┼──┼────┼────┼─────┤ │1 │一樓損害修復 │ │ │ │ │ │ ├──┼──────────────┼──┼──┼────┼────┼─────┤ │1-1 │地坪及牆面粉刷打除重新粉光處│㎡ │ 2│ 650│ 1300│ 1300│ │ │理 │ │ │ │ │ │ ├──┼──────────────┼──┼──┼────┼────┼─────┤ │1-2 │地坪30*30磨石子地磚打除更新 │㎡ │ 1│ 1500│ 1500│ 1500│ ├──┼──────────────┼──┼──┼────┼────┼─────┤ │1-3 │牆面及地坪磁磚打除更新 │㎡ │ 7│ 1200│ 8400│ 8400│ ├──┼──────────────┼──┼──┼────┼────┼─────┤ │1-4 │牆面批土油漆處理 │㎡ │ 37│ 200│ 7400│ 7400│ ├──┼──────────────┼──┼──┼────┼────┼─────┤ │1-5 │木門開啟不順門扇調整 │樘 │ 2│ 3000│ 6000│ 6000│ ├──┼──────────────┼──┼──┼────┼────┼─────┤ │2 │二樓損害修復 │ │ │ │ │ │ ├──┼──────────────┼──┼──┼────┼────┼─────┤ │2-1 │地坪30*30磨石子地磚打除更新 │㎡ │ 1│ 1500│ 1500│ 1500│ ├──┼──────────────┼──┼──┼────┼────┼─────┤ │2-2 │牆面及地坪磁磚打除更新 │㎡ │ 5│ 1200│ 6000│ 6000│ ├──┼──────────────┼──┼──┼────┼────┼─────┤ │2-3 │牆面及平頂批土油漆處理 │㎡ │ 92│ 200│ 18400│ 18400│ ├──┼──────────────┼──┼──┼────┼────┼─────┤ │3 │三樓損害修復 │ │ │ │ │ │ ├──┼──────────────┼──┼──┼────┼────┼─────┤ │3-1 │牆面及地坪磁磚打除更新 │㎡ │ 11│ 1200│ 13200│ 13200│ ├──┼──────────────┼──┼──┼────┼────┼─────┤ │3-2 │牆面批土油漆處理 │㎡ │ 186│ 200│ 37200│ 37200│ ├──┼──────────────┼──┼──┼────┼────┼─────┤ │3-3 │木門開啟不順門扇調整 │樘 │ 1│ 3000│ 3000│ 3000│ ├──┼──────────────┼──┼──┼────┼────┼─────┤ │4 │四樓損害修復 │ │ │ │ │ │ ├──┼──────────────┼──┼──┼────┼────┼─────┤ │4-1 │牆面及地坪粉刷打除重新粉光處│㎡ │ 2│ 650│ 1300│ 1300│ │ │理 │ │ │ │ │ │ ├──┼──────────────┼──┼──┼────┼────┼─────┤ │4-2 │牆面及地坪磁磚打除更新 │㎡ │ 6│ 1200│ 7200│ 7200│ ├──┼──────────────┼──┼──┼────┼────┼─────┤ │4-3 │牆面批土油漆處理 │㎡ │ 157│ 200│ 31400│ 31400│ ├──┼──────────────┼──┼──┼────┼────┼─────┤ │ │壹、直接工程費合計 │ │ │ │ 143800│ 143800│ ├──┼──────────────┼──┼──┼────┼────┼─────┤ │貳 │間接工程費 │ │ │ │ │ │ ├──┼──────────────┼──┼──┼────┼────┼─────┤ │1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約0.5%)│式 │ 1│ 719│ 719│ 719│ ├──┼──────────────┼──┼──┼────┼────┼─────┤ │2 │工程營造綜合保險費(約0.3%)│式 │ 1│ 431│ 431│ 431│ ├──┼──────────────┼──┼──┼────┼────┼─────┤ │3 │營造工程管理及利潤(約10%) │式 │ 1│ 14380│ 14380│ 14380│ ├──┼──────────────┼──┼──┼────┼────┼─────┤ │ │ 小計 │ │ │ │ 15530│ 15530│ ├──┼──────────────┼──┼──┼────┼────┼─────┤ │4 │稅捐(5%) │式 │ 1│ 7967│ 7967│ 7967│ ├──┼──────────────┼──┼──┼────┼────┼─────┤ │ │ 貳、間接工程費合計 │ │ │ │ 23497│ 23497│ ├──┼──────────────┼──┼──┼────┼────┼─────┤ │ │發包工程費(壹項+貳項)合計 │ │ │ │ 167297│ 167297│ ├──┼──────────────┼──┴──┴────┴────┴─────┤ │ │總工程費 │ 壹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