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66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洪祥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
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翊展律師
李維峻律師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鵬良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被 告 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炯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張喬治
被 告 欽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蔡素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
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