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
上 訴 人 冠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旺廷
被
上訴人 魏新發
魏新湧
魏新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訴
字第1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8,4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