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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 上 訴 人 冠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旺廷 被上訴人  魏新發       魏新湧       魏新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訴 字第1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8,4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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