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
上 訴 人 冠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旺廷
被
上訴人 魏新發
魏新湧
魏新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
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2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4 年
7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39,516元,該裁定於同
年7 月2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
,經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同年月22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及司
法文書領取登記簿存卷
可考,惟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
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