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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號 原   告 呂秋蓉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 人 胡宗典律師 被   告 鍾兆龍       鍾曜宇 被   告 泛達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范玥玲 上列當事人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事項為:㈠被告鍾兆隆、范玥玲、鍾曜 宇應將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1 樓建物與桃園縣中壢市○○ 路○○號2 樓之1 建物間被敲除之樓地板,以原有建築材料封閉以 回復原狀。㈡被告泛達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范玥玲應將桃園縣 中壢市○○路○○號1 樓建物與桃園縣中壢市○○路○○號2 樓之1 建物間被敲除之樓地板,以原有建築材料封閉以回復原狀。據原 告起訴狀表示,系爭建物均屬被告所有,未經等所屬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即將系爭建物之1 、2 樓樓地板打穿,有 危害大樓結構安全之虞,此與無權占有人直接占用建物並不相同 ,尚難以建物價值核估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此部分依據原告所提 出之證據資料,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之(即以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計算),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請具狀更正被告鍾曜宇 之姓名(起訴狀記載「鐘曜宇」,惟所附建物謄本記載之所有權 人姓名為「鍾曜宇」)。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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