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號
原 告 呂秋蓉
訴訟
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複 代理 人 胡宗典律師
被 告 鍾兆龍
鍾曜宇
被 告 泛達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范玥玲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判決事項為:㈠被告鍾兆隆、范玥玲、鍾曜
宇應將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1 樓建物與桃園縣中壢市○○
路○○號2 樓之1 建物間被敲除之樓地板,以原有建築材料封閉以
回復原狀。㈡被告泛達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范玥玲應將桃園縣
中壢市○○路○○號1 樓建物與桃園縣中壢市○○路○○號2 樓之1
建物間被敲除之樓地板,以原有建築材料封閉以回復原狀。據原
告
起訴狀表示,
系爭建物均屬被告所有,
惟未經
渠等所屬區分
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即將系爭建物之1 、2 樓樓地板打穿,有
危害大樓結構安全
之虞,此與無權
占有人直接占用建物並不相同
,尚難以建物價值核估為
訴訟標的價額,故此部分依據原告所提
出之證據資料,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之(即以不得
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計算),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請具狀更正被告鍾曜宇
之姓名(起訴狀記載「鐘曜宇」,惟所附建物謄本記載之所有權
人姓名為「鍾曜宇」)。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