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秋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鍾兆龍       鍾曜宇       泛達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玥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3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