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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2號 原   告 姜義弘 被   告 七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雄 被   告 龍大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裕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4 月 12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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