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丕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益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4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叁仟零伍拾元。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益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93,248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
於上訴時併予繳納。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