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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丕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益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4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叁仟零伍拾元。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益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93,248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 於上訴時併予繳納。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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