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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權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宗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嘉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3 年度訴字第13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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