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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彩 被   告 磐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00,1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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