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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磐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正 被 上訴人 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彩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 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 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原判 決命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154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923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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