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 告 東遠精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東欽
被 告 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宏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178,500 元,應繳
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1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