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峰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泰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達電子材料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訴字第
1429號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88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