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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1號 原   告 宏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基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弘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兆鏞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被   告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弘華科技有 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林契名律師具狀陳明其該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另有庭期而未到庭,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18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 兩造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務必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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