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1號
原 告 宏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宏基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弘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兆鏞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被 告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弘華科技有
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林契名律師
具狀陳明其該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另有庭期而未到庭,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18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
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請
兩造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務必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