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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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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91號 原   告 世界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許双琴 被   告 大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0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2879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379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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