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鄭秀蘭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
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
主文第二項命為對待給付部分)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