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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顏有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沃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采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基於處分權主義, 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及提起上訴後其上訴範 圍如何,均應由該當事人自由決定,故上訴人應於上訴狀表 明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或一部不服,請求第二審法院在如何範 圍內廢棄或變更原第一審判決,此之表明即為上訴聲明,如 未表明上訴聲明,第二審法院即無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 界限,乃有首揭規定之明文,如上訴人之上訴狀中未為此表 明,即違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所提出之上訴狀,未載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無 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界限,其上訴顯不合法。茲依上開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請明確表明對第一 審判決之本訴或反訴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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