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顏有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沃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采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
第15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
所載,
上訴聲
明第1 項及第2 項應合併計算價額,核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108,495元(計算式:909,650 +198,845 =1,
108,495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