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顏有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沃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采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 第15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 明第1 項及第2 項應合併計算價額,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108,495元(計算式:909,650 +198,845 =1, 108,495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