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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95號 原   告 潔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珠 被   告 鉦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鉦淇環保科技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鉦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3,513 元,應繳裁判費9,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3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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