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38號
原 告 樺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美真
被 告 鉅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英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鉅鼎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21,483元,如以原告於民國10
3 年8 月18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之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
匯率30.177計算,折合新臺幣為648,292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48,29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0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 件及
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