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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6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38號 原   告 樺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美真 被   告 鉅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英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鼎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21,483元,如以原告於民國10   3 年8 月18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之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   匯率30.177計算,折合新臺幣為648,292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48,2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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