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6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663號 原   告 通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麒 訴訟代理人 黃玉梅 被   告 崑鉞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肆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陸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次按原告於判決確 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 但書第3 款、第26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 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9, 55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返還如附件所示之貨品予原告 (貨品明細容後補呈)。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將 上開第一項聲明之本金變更為1,024,872 元(見本院卷第22 頁),並具狀撤回前開第二項聲明之請求(見本院卷第39頁 )。上開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 開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始終未到庭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原告自得撤回訴之一部,併此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至8 月間陸續向原告 購買塗料貨品,原告已依約交付貨物,貨款共計1,024,872 元,然被告迄未給付貨款,嗣經催索,均遭置之不理,爰依 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除 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統一發 票等件影本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 至14頁、25至34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 以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 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 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 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分 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既已將被告所訂購之貨品交付完畢 ,依前開規定,被告自有給付貨款予原告之義務。又本件起 訴狀繕本係於103 年9 月2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址設地所在之 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 於000 年00月0 日生送達效力,是本件原告請求利息之起算 日為103 年10月3 日,應堪認定。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 願供擔保為假執行宣告之聲請,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