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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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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致通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雍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幼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3 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15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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