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10號
原 告 惠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玉琴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
被 告 環保之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義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