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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份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益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景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婉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3 年度訴字第17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價額經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165 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依序為25,260元、26,002元,合計51,26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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