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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陳駿勝 被   告 浩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啟堯 被   告 台灣亞力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淑容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7,6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另並補提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並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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