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陳駿勝
被 告 浩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啟堯
被 告 台灣亞力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淑容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7,652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680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另並補提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並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