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1號
上 訴 人 陳駿勝
被
上訴 人 浩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啟堯
被上訴 人 台灣亞力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淑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訴字第1821號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977,65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