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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1號 上 訴 人 浩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第1 項規定於書狀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判決上訴之陳述」、「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理由」等項,上訴之程式於法不符,亦因此無法確定訴訟標 的金額,致無從命其補正上訴裁判費,惟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上開 判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則上訴人若對其敗訴部分表示全部上 訴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 萬7,62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 萬6,1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 書狀程式並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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